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高志達 訴訟代理人 王振翰
王連中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豪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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