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張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八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 張偉華 )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年九月三日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八三號),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並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前之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同年八月十四日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上述兩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