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鑰匙貳支沒收。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就所犯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就所犯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鑰匙貳支沒收」〔聲請書附表漏列『鑰匙貳支沒收』〕,有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六號、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七六號刑事判決附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四號卷足佐,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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