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陳連發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