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嗣受刑人上訴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而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撤回上訴確定。查受刑人於前開緩刑宣告前(聲請書誤載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五月八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查受刑人甲○於緩刑前犯詐欺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