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2號

債權人彰化縣鹿港鎮鹿港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龍東湖

上列債權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紫極殿管理委員會具有法人格或具有本件當事人能力之事實上與法律上依據(聲請狀所附登記資料之團體名稱記載為紫極殿),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及詳載其法定代理人 陳勁韋 之戶籍地址;如紫極殿管理委員會並無當事人能力,請確認並詳載本件債務人之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另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