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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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2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蔡姿玟

蔡萌斌

戴蘭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姿玟前就讀僑泰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蔡萌斌、戴蘭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8,0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蔡姿玟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0,02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蔡萌斌、戴蘭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77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009元

蔡姿玟、蔡萌斌、戴蘭香

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13020元

蔡姿玟、蔡萌斌、戴蘭香

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009元

蔡姿玟、蔡萌斌、戴蘭香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3020元

蔡姿玟、蔡萌斌、戴蘭香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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