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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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77號

聲請人 蔡和儒

相對人 蔡銘倉

關係人 蔡汶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蔡和儒(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蔡銘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蔡汶瑾(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蔡銘倉負擔。

  理 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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