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377號聲請人 蔡和儒 相對人 蔡銘倉 關係人 蔡汶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蔡和儒(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蔡銘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指定蔡汶瑾(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蔡銘倉負擔。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