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郭邦安宏昌資訊用品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3年8月11日在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因毀損而滅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玉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占暉光學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宏昌資訊用品│103年9月30日│54,831元│AD0000000│││公司 吳天恕 │銀行安平分行│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