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陳篤剛
陳菊華 被告 何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上抵押權設定,查其所共同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45,000元,而如附表所示之擔保物價額合計13,239,460元,顯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編│土地坐落│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平│價額││號││(新臺幣)│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25,600元│58│1,484,800元│││448地號││││├─┼─────────┼──────┼────┼──────┤│2│臺南市○○區○○段│19,000元│25│475,000元│││431之2地號││││├─┼─────────┼──────┼────┼──────┤│3│臺南市○○區○○段│20,284元│365│7,403,660元│││448之2地號││││├─┼─────────┼──────┼────┼──────┤│4│臺南市○○區○○段│19,000元│45│855,000元│││448之3地號││││├─┼─────────┼──────┼────┼──────┤│5│臺南市○○區○○段│19,000元│159│3,021,000元│││448之4地號││││├─┴─────────┴──────┴────┼──────┤│價額合計│13,239,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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