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俊鳴 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筱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程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司執消債更25號函通知7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因全部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於原鄉小吃店,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6,0
00元,沒有年終獎金,另其因罹患幼年性類風濕性關節炎,自93年9月14日起領有永久有效之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且於85年6月22日經鑑定屬輕度肢障,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事實,有上開證明卡及身心障礙手冊附卷可稽,其每月因此領有殘障津貼4,700元,有薪資證明書及殘障津貼入帳存摺影本可證,因此認定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合計為30,700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為低收入戶,現租屋居住,每月租金3,000
元,另有未成年子女胡○恩(00年生)、胡○庭(00年生)須其扶養,胡○恩、胡○庭每月各領有低收入戶補助2,600元,業據其提出屏東縣屏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戶籍謄本、入帳存摺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審酌債務人並無可供居住之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有租屋供全家居住之必要,且其主張每月租金3,000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屏東市之一般租金行情,與其妻平均後每月租金負擔1,500元,尚屬合理,另胡○恩、胡○庭,尚未成年亦有受其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扣除胡○恩、胡○庭每人每月所領有補助2,600元,且與其妻平均分擔後,其應負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為8,269元【(00000-0000)×2÷2=8269】。合計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20,638元(10869+1500+8269=20638)。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有效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21日陳報狀在卷可佐。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210,400元(30700×72=000000
0),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1,485,
936元(20638×72=0000000),所剩724,464元,僅須其中5分之4即579,571元(000000×4/5=579571,未滿
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597,60
0元(830072=597600),已較579,571元高出18,029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8,3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3.05%││5.債務總金額:2,592,600元││6.清償總金額:597,6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49,656│32.77%│2,720│195,840│││股份有限公司│││││├──┼────────┼─────┼─────┼──────┼─────┤│2│甲○(台灣)商業│503,690│19.43%│1,613│116,13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87,969│3.39%│281│20,232│││有限公司│││││├──┼────────┼─────┼─────┼──────┼─────┤│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67,909│10.33%│857│61,704│││股份有限公司│││││├──┼────────┼─────┼─────┼──────┼─────┤│5│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93,538│7.47%│620│44,640│││有限公司│││││├──┼────────┼─────┼─────┼──────┼─────┤│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53,387│2.06%│171│12,312│││有限公司│││││├──┼────────┼─────┼─────┼──────┼─────┤│7│良京實業股份有限│636,451│24.55%│2,038│146,736│││公司│││││├──┼────────┼─────┼─────┼──────┼─────┤│合計││2,592,600│100%│8,300│59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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