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43號
原告欣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原名菲夢絲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
龔新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現代聖女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9,000元,本院誤以210萬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命其繳納21,790元訴訟費用,計溢收792元。揆諸上開法文意旨,本院依職權裁定退還上開溢收之訴訟費用,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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