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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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