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海商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海商字第52號原告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登強 原告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P.M.Whit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被告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TransmarineNavigation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P.M.Whittingto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