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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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原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丙○○被告辛○○
樓被告庚○○
樓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丑○○被告壬○○被告卯○○被告巳○○被告子○○
樓被告癸○○被告寅○被告辰○○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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