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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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3號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告 邱雁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400元,及自109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