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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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319號

原告 陳瑤浩 住○○市○○區○○路000○00號7樓訴訟代理人 蔣敏華 住同上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瑤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㈠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830元。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

☆㈢支付命令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原告若暫無訴訟需要或

無意願至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應訴,得不遵期繳納裁判

費,由本院程序上駁回訴訟。日後原告有訴訟需要,可再行

起訴(應注意請求權時效),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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