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沙補字第165號原告 蔡坤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閻秀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915元,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