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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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南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顏佑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1年6月2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103257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街000號嘻門埕停車場內。
㈢行為:在停車場緊臨商場鐵皮建物旁且距離鄰近停放汽車僅約1格停車格位之地面堆置有空便當盒、樹枝、枯葉等雜物處,點燃該等雜物,經悶燒起煙後,為商場店家發覺而前來撲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商場經理 陳秀芬 筆錄。
㈢員警查獲報告。
㈣停車場監視器影像、案發地點google街景圖(109.09,建物街景與停車場監視器相同)。
三、裁處法條與理由
㈠本件依停車場監視器影像、案發位置地圖,被移送人焚火地點係在停車場緊鄰商場鐵皮建物與他人車輛處,並已造成悶燒起煙,而由商場店家前來撲滅,已生危害安全情狀。
㈡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之無正當理由於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
四、量罰審酌
㈠被移送人係未滿18歲人且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重新鑑定日期112年9月30日),爰依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減輕處罰。
㈡爰審酌被移送人之年齡、身心狀況、教育程度、非行動機、手段、所生危險、移送機關建請從輕裁處,斟酌本法第28條所列應注意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2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林怡芳
附錄: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條(同民國80年06月29日)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第9條(同民國80年06月29日)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19條(同民國80年06月29日;節錄第1項第1、4款)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第68條(同民國80年06月29日;節錄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