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5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有關眷舍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律師
翁國彥 律師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乙○○○○○○被告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代表人丙0000000住同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 律師
阮皇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洪遠亮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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