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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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豪美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國慶 訴訟代理人 金鑫 律師複代理人 鄭金溪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1月24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