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調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272號
原   告 陳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緣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三、被告陳美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 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