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05號
原   告 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光 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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