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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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男四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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