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心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被告乙○○、甲○○二人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梁堯銘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