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正隆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雖逾6月,亦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爰併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劉元斐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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