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744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蔡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被告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書狀。
理由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二、本案被告所犯竊盜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列案件,前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且在送達中,迄至前揭解釋公布之日(106年7月28日),尚未逾上訴期間,符合該解釋意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