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國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抗字第26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原裁定係於民國106年2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原審卷第36頁送達證書參照),抗告期間自翌日即106年2月19日起算10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末日原為106年3月5日,因該日為星期日順延一日,而於106年3月6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06年3月16日始提起抗告(本院卷第3頁收狀戳章參照),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其抗告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賴錦華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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