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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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汪明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大中 選任辯護人 張雅蘋 律師
許啟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9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