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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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0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廖忠信律師被告己○○被告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並訂於98年7月20日上午10點55分於本院第14法條進行調查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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