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北交簡字第2380號、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63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6年7月23日14時30分許│96年10月3日21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7148號│96年度偵字第2604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北交簡字第2380號│96年度交易字第63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3日│97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北交簡字第2380號│96年度交易字第637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6日│97年5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