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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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案件(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五三號),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