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所為之再開辯論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林靜梅」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黃國川、法官林靜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黃國川~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國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