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33號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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