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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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55號

原告 朱月禎

被告 朱佩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代墊被告養父 朱耿德 之醫療及看護費用新臺幣(下同)9萬2,543元、喪葬費用14萬4,300元,合計23萬6,843元,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具狀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等語。惟本件訴訟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里00鄰○○路000號」(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6日」遷移至上址,本件訴訟係「110年10月6日」繫屬本院),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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