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
抗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金皇 、 吳東峰 、 吳玲珠 、 吳柳英 、 幸東樟 、 幸亮宇 、 幸政融 、 幸慶榮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南簡字第12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