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

抗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金皇吳東峰吳玲珠吳柳英幸東樟幸亮宇幸政融幸慶榮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南簡字第12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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