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8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 范修晨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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