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 魏安全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王偉光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