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吳冠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曜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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