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14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千齡 發支付命令(10
0度司促字第58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7,4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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