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林鴻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光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