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7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   告  涂文宗
       林進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積欠其消費性商品貸款,而向本院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云云。然依據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申請書及
綜合約定書中,並未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被
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參酌被告等2人之戶籍地係分別在
臺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及臺中市,有被告之戶籍謄本
2紙在卷可稽,認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為宜。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