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十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三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台中市○區○○路○○○號「大成影音商店」負責人,未經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圖公司)同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間起,非法重製美國華納家用影像產品公司(下稱華納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好戲上場」、「勿忘我」、「忘了我是誰」等視聽著作後,在該店內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販售上開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侵害巨圖公司自華納公司取得之在台灣獨家代理發行、銷售上開視聽著作之權利。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廿七日十九時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前開盜版之VCD計七片(即「好戲上場」二片、「勿忘我」二片、「忘了我是誰」三片)。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巨圖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