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十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某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所持有之「楚漢帝國」、「火花」及「青春陷阱」等VCD光碟影片係屬甲○○○○業有限公司(下稱弘恩公司)所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且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弘恩公司之授權同意,竟意圖營利且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三日止,在臺中縣龍井鄉等夜市,先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十三元之價格向上開不詳男子購入後,再以每片二十元之價格連續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年十二月三日二十時十五分許,為警在臺中縣○○鄉○○街夜市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盜版VCD光碟影片七十九片(即「楚漢帝國」一套三十五片、「火花」半套二十片及「青春陷阱」一套二十四片)。因認被告涉犯連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規定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弘恩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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