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三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給付新台幣三百零九萬九千一百四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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