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署押條例,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犯偽造署押罪,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前開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裁定諭知,本院審核卷內有關判決,認聲請為正當,應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法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陳嘉雄
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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