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
原 告 王伯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允定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0,000元,前經本院試行調解,兩造均未到庭而調
解不成立,是本件應行簡易訴訟程序。查本件依上開訴訟標的金
額核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