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原 告 蕭天儀
訴訟代理人 柯銘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金龍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17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