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237號聲請人 柯鈴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發票日、票號0000000(聲請狀所載與本票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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