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訓慧┌───────────────────────────────────────────────────────┐│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蕭麗娟第七商業銀行豐原分│94年7月10日│30,000元│SAC0二0四七│││││行│││一四││└──┴─────────┴─────────┴───────────┴────────┴────────┴──┘

更多裁判書